指纹是由手指皮肤上的隆起线构成的特花纹,这些隆起线的起点、终点、分叉和结合被称为细节特征点。指纹可以分为三类:明显纹、成型纹和潜伏指纹。明显纹是目视即可见的纹路,成型纹是在柔软物质上发现的指纹,而潜伏指纹则是经身体自然分泌物如汗液转移形成的指纹,通常不易被肉眼看到,但在特殊处理下可以显现。
指纹鉴定一般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指纹鉴定的流程
1.先申请立案;
2.立案时或进入诉讼程序后写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法庭;
3.等待法官通知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采摇号方式较公平;
4.鉴定前可以向鉴定提交当事人或律师鉴定意见和理由;
5.收取鉴定结果。
如果指纹留在纸张、卡片、皮革、木头等吸水性物品的表面,经过化学处理才能在化验室显形。常用的化学法有:
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现黄棕色的指纹,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
宁海得林(Ninhydrin)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
硝酸银法——硝酸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氨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
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
从手指上提取指纹很简单,只要指尖上抹上印刷油墨,摁在纸上就行了。然而,遗留在作案现场的指纹是潜在指纹。所以,在有可能留下指纹的地方,撒上铝粉末,再用柔软的毛笔轻轻拂去,就会露出白色的指纹。指纹处有汗腺,所以经常分泌汗及脂肪酸。特别是作案时由于紧张,出汗厉害,所以手指触到的地方都沾有分泌液。在其上面撒上铝粉末,就会出现清晰的指纹。再在这种潜在指纹上盖上水胶转写纸就可提取指纹。如果是颜色难以辨别的场所,用白铝粉不行,可使用石墨或唐红。一遇紫外线,往往会吹上发荧光的特殊及碘的气体。
现代科学技术给传统的刑事技术注入了新的活力,技术人员可用先 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对现场提取的痕迹进行显现。所以,现在对于疑难指纹鉴定,程序是这样的:,技术人员对检材进行“无损检验",即用各种光源一一自然光源、多波段光源、激光、长短波紫外光源等一一照射检材,利用不同颜色物质对光的吸收、反射率不同的现象,分辨出不同的手印;在“无损检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检材材料的化学特点,采取不同的物理化学检验方法,如“502”加湿熏显法、“DFO”显现法等;后,用放大镜将显现手印与嫌疑人手印进行对比,作出科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