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结论的产生是一个综合评断的过程。
1.在全面分析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点与差异点之后,鉴定人员会结合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性质,进行科学的判断。
2.如果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情况,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些特征综合判断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
3.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结论的产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签名模式,由字体字形、书写速度、字迹结构和运笔方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签名式样。常见的签名模式包括:正写签名、反写签名、连写签名、略写签名、画写签名及带日期的组合式签名等。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通常情况下法院申请笔迹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期限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批准,笔迹鉴定结果要具有法定效力,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同样重要,如果选择的鉴定机构是由法院的,鉴定结论就容易被法院采纳。
实务中,许多司法鉴定机构在其网站页面的内容中明确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其鉴定报告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即便是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这种差异性也可能使法官无法采纳鉴定报告。
鉴定方法不科学,可能产生错误的鉴定结果。例如,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无太大关联。这种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以及明示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可以鉴定什么时间的承诺,都引起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