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鉴定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也就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技术。我们在生活中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的签名,就需要用到笔迹鉴定。
在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将案件相关的材料和证据一并提交至法院,如果说提交的证据中涉及到笔迹真伪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是可以在举证期间申请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的,这样也是可以证据的真实性。
笔迹鉴定根本不是靠肉眼识别的,有的笔迹鉴定学科,有的司法鉴定人员,一般要求一份双方都同意的文件作为标准,来判断需要判断的文件是否是同一人所写,或者直接比对两份文件来分辨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笔迹是需要有相关的人员提出申请,然后由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个人进行笔迹鉴定的话,要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
笔迹鉴定有样本,也就是用签字的人的签字比对样本是否一致,因此鉴定要有样本,且样本要经双方认可,否则鉴定的样本对方不认可,就起不到鉴定的作用。鉴定要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才有效。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