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亲鉴信息咨询服务部 时间:2025-03-30 21:16:33 [举报]
委托笔迹鉴定,当事人应尽量提供案前样本,样本和检材相隔时间不要太远。如果相近时间的样本不易收集,则需要看当事人的情况:若当事人年纪较大,书写习惯已定型,则样本时间范围要求相对宽松;若当事人年纪较小,书写习惯不稳定,则提供同一时期的比对样本。
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改变。
笔迹鉴定样本,应以平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仅凭实验样本,是不宜做出笔迹鉴定结论的。此外,鉴定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技术条件,还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样本,以及与检验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实验样本的提取方式,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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